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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连山县规范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发放

  为感谢建国以来广大村干部为农村建设和发展做出的努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连山县于2015年修订出台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方案》,进一步规范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发放。

  该方案规定,连山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对象为建国以来正常离任且离任后未享受退休金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等生活保障待遇(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离任后全额自行缴交社保金的除外)的行政村一级干部。主要包括行政村一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建国后至1957年的村级农会主席、副主席,初级社、高级社主任、副主任;1958至1983年的生产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民兵营长、治保主任、妇女主任、会计、出纳、文书、团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1983年后任行政村一级的乡长、副乡长和村民(居民)委员会(管理区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委员。

  上述离任村(社区)干部,只要符合生活补助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属任村(社区)干部10年(含10年)以上、20年以下且正常离任的每月可领取生活补助100元,属任村(社区)干部20年(含20年)以上且正常离任的每月可领取生活补助200元。任村(社区)干部不满10年且正常离任的,发放一次性补助1000元。

  该方案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资金实行年度发放制,由各镇财政所设立专户专账管理。每年年底县财政将资金统一划入各镇财政所专户,再由财政所一次性发放至补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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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