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鹤山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土地征用量逐年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已成为地方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市财政着力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合法合规管好政府土地“钱袋子”,科学统筹分配资金,努力为民生事业改善提供财力支持。
一、全程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实现交易程序“刚性化”。 财政主动介入国有土地出让业务,对大宗国有出让土地、零散出让土地实行全程监管,除行政划拨土地外,其余土地均实行网上公开“招、拍、挂”出让。市财政会同国土部门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严格控制土地出让“让利”行为,杜绝擅自减免、缓交土地出让收入现象,避免以先征后返、土地换项目、补贴等各种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规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的,依法批准后按不同用途和容积率,补缴、追缴土地出让金,即100%收取变更时的土地市场地价差价。
二、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实现资金安排“民生化”。一是强化预算支出。将土地出让收入使用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制度,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支出预算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二是改革补偿方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减少中间环节。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三是严格计提资金。制定土地收入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土地出让面积每平方米计提农业水利建设资金4.7元、农业开发资金9.4元、廉租住房建设资金2.7元、教育资金4.7元,按土地出让价8%计提公共租赁住房资金、10%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支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以及廉租住房建设。
三、重点开展土地出让审计工作,实现前期准备“精细化”。做好迎接国家审计署土地出让金和耕地保护审计准备工作,重点对9个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对照省国土资源厅列出的审计需关注的39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检查。自查过程中能够认定不符合规定或相关手续不完善的存在问题,采取措施立即进行纠正。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按照审计的范围和要求准备资料:一是整理文件资料。市财政将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及预决算资料、土地出让台账、各类统计报表一一整理,并将每一宗土地的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批复、缴款凭证等资料备齐。除此之外,将涉及财政的上级部门出台的土地相关文件、市政府出台的土地政策文件整理并且加以汇总综合,报领导小组审定。二是与国土资源局核对账目。将国土资源局提供2008至2013年土地出让明细与市财政土地出让明细对照,核对宗地号、权属、面积、用地批文、交易证明书确认书出让金等信息是否一致,如遇不一致,及时查找资料确认。
四、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实现部门协作“常态化”。一是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市财政会同国土局完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土地储备的目标、原则、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统一规定,防止盲目储备土地。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在充分支持招商引资的情况下,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严禁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二是建立土地出让信息共享制度。国土局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市财政,市财政与国土局、人行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三是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结合我市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土地出让金清收力度,迅速妥善处理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