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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出台财政股权投资管理意见

  近日,清远市政府出台《关于市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由以往的财政补贴转变为委托给专业管理机构对企业(包括国企、民企)进行股权投资,利用受托管理机构的专业优势和经验对项目进行研究判断和选择,并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适时退出获得合理回报,从而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保值增值和提高使用效益。

  一、从无偿到股权管理。《意见》称,财政资金支持已上市公司的,通过参与定向增发、受托管理机构与上市公司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管理;财政资金支持非上市公司的,可由受托管理机构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投资,也可以通过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二、选定国有机构受托管理。受托管理机构须为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独资投资公司或省财政厅选定的受托管理机构。其中,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资金形成的股权,被注资公司(单位)为持股主体,按现有管理模式管理;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形成的股权,由专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持股主体进行管理。

  三、3类资金适用股权投资管理。就实施的范围,《意见》明确,市政府安排用于公路交通、轨道交通、水利设施、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旅游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的资本金,项目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原则上安排不低于70%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市政府支持重点产业或重点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安排不少于70%的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市政府安排用于补助各类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公用设施建设的资金、风景名胜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配套中央项目资金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等,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应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此外,市政府安排用于基础课题研究、困难企业补助、公益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补助等资金,原则上可不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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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