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用于帮助残疾人就业、培训、扶贫、康复以及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专项政府性基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对于维护残疾人合法劳动权利、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从2013年起,连山县残保金由县财政局代扣,由县地税局代征。
据了解,连山县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都需依法依规缴纳残保金。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残保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残保金。残保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残保金。
连山县内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根据县残联提供的数据,由县财政局核实后从当年经费中代扣,代扣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除财政代扣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含企业、民办非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县地税局代征,代征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
征收到的残保金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残保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确保残保金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