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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平远县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在2011年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标准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新标准从今年101日起执行。

  一是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提标幅度为每人470/-4950/年不等,提高后上述抚恤人最高抚恤金可达37940/年。

  二是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标准,其中:城镇烈属每人每月提高131元,农村烈属每人每月提高75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113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72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106元,农村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69元。

  三是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5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29元。

  四是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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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