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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财政三大措施加强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今年7月,深圳市财政委会、市教育局联合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来源、扶持对象、管理职责、使用范围、申报条件等作了原则规定。为规范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今年8月,深圳市财政委会同市教育局印发3个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套文件,从201291起实施。

  (一)印发《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创新机制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缓解公办学位紧缺矛盾,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各区政府委托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的民办学校,接收符合深圳市义务教育免费就读条件学生入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受委托学校签订委托协议,区财政部门按小学不超过5000//生,初中不超过6000//生的标准给予学位补贴,以上学校补贴标准已包含深圳市现行免费义务教育财政补助标准。受委托学校的收费标准低于学位补贴标准的,按其收费标准予以补贴;受委托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学位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二)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鼓励优秀教师在民办中小学长期从教,稳定教师队伍、留住优秀人才,提升民办学校办学水平。从201291日起,对在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校连续任教三年以上的在岗专任教师,按其任教年限计发长期从教津贴。从教津贴期标准为:满三年每人每月300元,以后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至每人每月1000元止,不再增加。

  (三)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细则》,以奖优资助方式,鼓励民办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供市民满意的差异化、个性化、特色化的教育需求。从201291日起,市财政对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通过市级以上的教(办)学水平评估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承担省级以上立项的教科研在研课题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三年对经教育行政部门评审的优质办学学校进行奖励;根据国家、省和市的要求,对需要在限期内达标的改善办学条件项目进行适当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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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