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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修订集中采购目录标准 切实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珠海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经政府采购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对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的基础上,珠海市制定和印发了《珠海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珠财采监〔20125号),并于61日开始全面执行。新目录采取了提高集中采购标准、小额采购自动审批、协议采购简化程序等一系列措施,在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行政效能建设,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第一,提高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目录内货物和服务集中采购标准分别提高到通用类5万元和部门集中类10万元,工程类提高至15万元;目录外货物和服务集中采购标准提高至10万元,工程类提高至15万元。年度采购预算在标准金额以下的项目,将采购权交回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通过采取备案制完善事后监管,并要求采购单位成立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集体决策和监督采购活动,保证其过程及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第二,设置自动审批功能。本着“抓大放小”的原则,为方便采购单位小额、零星采购,政府采购监管系统将对单项预算金额10万以下的部门集中类和目录外项目采购计划设置“自动审批”功能。但对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行为的,将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事后补办及化整为零行为法律责任的通知》(珠财采管〔20111号)规定,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采购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法律、纪律责任。

  第三,简化协议采购程序。通用类协议采购项目金额20万元以下的和网上询价采购项目金额3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进行采购,免去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与采购合同备案环节。同时,要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同单位同品目采购项目实行单项及累计金额控制,单项超出标准的要求填报采购计划,按照核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累计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停止按简化程序协议采购,并视作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行为,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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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