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5日,深圳市政府五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深圳市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深圳市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户籍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按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缴费,政府相应给予每年30元至120元的缴费补贴。参保人年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20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财政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进一步完善了深圳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