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促进扶持江门市中小企业发展,江门市财政部门结合职能和工作实际,研究制订七项措施,力促中小企业发展。
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一是明确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采购范围。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建设工程中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可分割”的货物、服务,以及工程竣工后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二是扩大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范围。将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或者协议供货的范围。三是制定“中小企业产品目录”。在产品目录中列出某一阶段可从中小企业购买的采购产品和采购数量,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目录”的产品。
二、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细则,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一是降低采购项目准入“门槛”。适当放宽设定采购项目的准入条件,取消在采购需求和评标办法中对企业规模和注册资金的限制,并在价格、交货期等方面为中小企业设置一定优惠。二是评审环节给予中小企业适当倾斜。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中小企业投报的节能、环保产品,以及安置残疾人、下岗职工和农民工就业给予加分。
三、在政府采购预算中预留份额和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竞争力。一是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预留全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竞争能力。二是对一些经常性服务、技术含量低的通用性产品,如家具、印刷、物业管理、办公楼消防设施维护、清洁服务等经常性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依法面向中小企业实行定点采购。
四、探索分拆招标新做法或鼓励依法分包,赋予中小企业更多竞争机会。一是对可以分拆的大宗政府采购项目以同类品目为基础适当分拆,分拆出多个小项目,增加中小企业参与大型项目投标的机会。二是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将部分合同项目分包给更具专业化能力的中小企业去履行,带动中小企业的同步发展。
五、在资金周转、企业融资、信用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一是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适当降低或免除保证金的额度、放宽付款期限和设置优惠的付款方式;督促采购人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确保中小企业资金周转。二是争取在江门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方式,允许使用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据直接向银行贷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三是鼓励担保机构或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审依据,增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信心。
六、提高政府采购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一是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为其科技创新提供优惠政策。二是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联合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并在评审中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三是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业务、技术、维权等方面咨询服务。四是加强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宣传,促进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
七、加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一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档案,综合评估信用等级,优先扶持信用好的企业。二是加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帮助其熟悉政府采购流程,培育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队伍。三是加强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依法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型生产企业提供市场;建立我市中小企业统计数据库,跟踪、分析参与政府采购效果,完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