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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头镇“十大措施”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中山市南头镇计划“十二五”期间投入1600万专项经费(每年400万元),扶持奖励优质企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改制上市、创名创优、集约发展,促进产业调整,优化升级。

  一、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采用先进设备。对建立市级以上技术中心,应用国内外先进智能设备和节能降耗设备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年设备投资额8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500万元至8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3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企业建立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二、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实现绿色发展。一是向空中发展。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或拆低建高,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对建设两层或以上厂房的,免除镇收取部分的报建费;对生产车间、实验室、仓库拆旧建新的,四层以上部分每平方米建筑物给予30元奖励。二是节能环保。对用节能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经权威部门鉴定验收且节电率达到7%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获得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的,奖励2万元。

  三、鼓励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创新能力。对获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奖励10万元;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的,各奖励5万元。企业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励30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企业项目获广东省科技进步特等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获广东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

  四、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智造水平。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点),奖励10万元;对每位进站(点)博士后每年补助3万元生活津贴,最多补助3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合作设立研究开发中心或博士、硕士研究生实验基地,且合作研发项目通过市级以上成果鉴定的,奖励10万元。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项目获中山市科技重大贡献奖的,奖励8万元。获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五、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扶持科技中介企业大力发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对评价好、服务诚信的新办科技中介服务企业,服务本地企业项目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30万元。

  六、鼓励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增强发展后劲。对已制订详细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并已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50万元。企业在国内或国外成功上市,募资金额5亿元以下的(不含5亿元),再给予补助100万元;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万元。

  七、鼓励企业开展创名创优,实施名牌战略。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产业科技含量,优化升级企业产品结构,提升全镇工业发展的整体质量。对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八、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拓宽发展空间。对总部设在南头镇,年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且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向镇外投资扩张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在镇内兼并重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企业在南头镇年新增入库税收的5%,给予连续三年的资金补贴。

  九、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形成整体优势。通过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大力培育和壮大家电产业集群。对镇内企业法人年销售收入达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且实际入库税收分别达到3亿、1.5亿、1亿元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

  十、鼓励企业抢占行业制高点,参与标准制定。为支持企业从标准的“跟随者”发展成“领跑者”,对参与制定标准的企业进行奖励。国际标准项目经主管机构发布后,奖励发起单位10万元,参与单位5万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经主管机构发布后,奖励发起单位5万元,参与单位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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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