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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积极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

  近日,仁化县出台《仁化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规定从101日起,县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人口和计生服务站)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

  一、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办法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上年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补贴水平核定,并可根据单位实际绩效在规定标准上适当增加或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总量按年度由县人社局、财政局核定,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二、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将现有的岗位津贴、物价性补贴、福利性补贴、职务岗位津贴、奖金、岗位生活补贴全部纳入绩效工资,不再另行发放。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按照7:3配比。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可设业务津贴、综合目标考核奖等,其项目和标准由单位确定,定期或不定期发放。

  三、明确绩效工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专薄核算。绩效工资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发放。

  四、严明纪律与执行相关奖惩制度。实施绩效工资后,单位不得在核定的工资总量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办法还规定:对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扣发其单位领导班子基础性绩效工资10%,其他工作人员5%,期限为六个月;对部门按时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扣发其单位领导班子基础性绩效工资10%,其他工作人员5%,期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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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