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新办法
为巩固和完善清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健康水平,结合该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补偿新办法。
一、住院补偿。镇、县、县外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70%、60%、35%。起付线分别为100元、500元、1000元。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没有县人民医院转诊证明的县外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5%,补偿封顶线为6万元。
二、白内障手术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正常分娩每例定额补助500元,剖腹产每例定额补助800元。人流引产和计划生育外生育的医疗费用不给予报销。
三、门诊补偿。按省市规定从2010年开始统一实行门诊统筹补偿制度,参合农民在参合镇卫生院就诊,其门诊费用每单次报销50%,每人每年封顶线为30元,仅限当年使用,用完即止。
四、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确定为: 1、肝硬化失代偿期;2、癌症(放化疗);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4、再生障碍性贫血;5、系统性红斑狼疮;6、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7、精神障碍性病症;8、糖尿病综合症;9、地中海贫血;10、肺结核病;11、高血压(3期);12、脑中风后遗症。上述病种在清远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减去起付线500元后)按30%的比例报销,市外门诊费用不得报销,门诊补偿与住院补偿之和最高限额6万元。
五、母亲当年参合的,婴儿从出生之日起可随母亲享受新农合保障,不需另外交纳参合资金。在办理补偿时,以参合母亲名字办理补偿,婴儿准生证和出生证复印件作为报销补偿的原始凭证。参合母亲与婴儿2人当年享受新农合补偿限额为6万元。
六、住院事后补偿。在办理住院补偿时,必须提交住院发票、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及参合相关资料。在出院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有特殊情况可延迟一个月办理。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补偿。
七、每个参合农民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含两种)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障制度。如果参合农民另外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应该由收发票原件单位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已报销金额,加盖该单位公章。在办理补偿时,需减去商业保险已报销的金额后,才能办理新农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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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