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多措并举促进创业 带动就业
深圳市对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
一是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是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的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2%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为2年的贷款贴息。
三是加快培育创业载体,创业人员进入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园区后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各类优惠政策,创业人员按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还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场租补贴。
四是加强创业人员社会保障,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等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年社会保险补贴。
五是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创业人员创办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其带动就业和纳税情况,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每年给予8000元限额扶持。
六是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提供各项劳动保障服务等。
七是对采取措施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2010年,深圳市将提取2.12亿元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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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