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东县耕地占用税额新标准执行情况良好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阳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2009年3月16日,粤财法[2009]43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阳东县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重新核定为15元/平方米。为贯彻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好耕地占用税额新标准的实施工作,阳东县财政局积极组织,精心部署,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文件规定征收。目前,整体工作进展顺利,运行良好。
(一)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落实部署新条例实施工作。根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阳东县财政局及时传达贯彻耕地占用税新条例,部署耕地占用税额新标准征收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纳税人及时了解耕地占用税新条例内容,确保按新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二)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为组织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县财政局主动与国土部门联系,召开耕地占用税新条例征管座谈会,促进了财政、国土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建立了信息共享、情况互通机制,确保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多退少补汇算清缴工作。目前《广东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尚未出台,为保证耕地占用税及时征收入库,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08〕129号)精神,对2008年1月1日以后批准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新条例规定的标准预征耕地占用税。我县耕地占用税额新标准核定后,应对纳税人进行税款多退少补汇算清缴。目前,县财政局已对原多征税款的阳江半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七户纳税人实施退税共6,163,336.50 元,对原少征税款的阳东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征税款3,139,72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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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