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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农村困难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广东省决定从2009年起至2012年,对全省农村困难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以切实提高农村困难老党员的生活保障水平。近日,省财政拨付了2009年对东西两翼、粤北山区14个地级以上市以及江门恩平、台山、开平市的专项补助资金992万元,7500多名农村困难老党员受益。

  按照补助方案,年满65周岁以上、1978 1231日前入党且享受低保的农村困难老党员均可获得生活补贴。其中,担任过行政村 “两委”干部的农村困难老党员,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全年共2400元;未担任过村干部的农村困难老党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全年共12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省财政对东西两翼、粤北山区14个地级以上市以及江 门恩平、台山、开平市给予专项补助。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比例,对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和恩平市为811;对台山、开平为5.62.22.2。珠三角地区(不含江门恩平、台山、开平市)自筹解决本地农村困难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

  为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取得实效,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根据组织部门提供的补贴名单,将省、市、县(市、区)三级 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委托银行 (农村信用社)或乡镇财政所直接支付到农村困难老党员个人账户。同时,对补贴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公开补贴发放情况,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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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