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台支援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办法
为规范支援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调拨和使用,提高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效益,推动支援汶川地震抗震工作有序有效进行,近日,广东省出台《支援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原则、使用方向、拨付程序和管理职责,确保充分发挥援建效果。
一、明确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原则。一是坚持集中上缴、统一调拨的原则。各部门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包括各级慈善会和红十字会,下同)所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全部划转到规定账户,由广东省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广东省恢复重建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统一调拨,专款专用。未经同意,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划转、使用救灾捐赠款物。二是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对有明确捐赠意向的救灾捐赠资金,《办法》明确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办理。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项目的情况下,要主动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由广东省恢复重建领导小组统一安排调剂使用;定向捐赠的物资可统一调运、发往灾区或经协调直接运往灾区。
二、明确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方向。《办法》明确要求,救灾捐赠款物主要用于支援汶川地震灾区灾民衣、食、住、医、紧急抢救、转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灾后对口恢复重建和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以及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项目的支出。救灾捐赠资金用于购买实物,直接制造、加工或运输过渡板房等支出,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救灾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同时采取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用于救治灾区伤员支出的费用,由广东省财政部门对当地省级卫生部门集中统一汇总的支出进行审核并报省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拨付。
《办法》同时明确,各部门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涉及救援、灾后对口恢复重建人员的工作经费和生活补助项目不得在慈善会、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中列支,由各级财政按照预算经费管理关系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三、明确救灾捐赠资金的使用拨付程序。救灾捐赠资金拨付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首先由省民政部门、省红十字会,根据省恢复重建领导小组有关决定,提出资金使用的具体方案,会省财政部门后,报省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审批。然后由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根据省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审批决定,会同省财政部门即时拨付资金,保证救灾捐赠款物拨付及时、畅通。
四、明确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职责。《办法》明确了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职责。其中,省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意见,审核省直有关部门救灾、灾后重建工作支出的补助标准,安排相关的工作经费,参与救灾捐赠资金账户管理工作。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慈善会救灾捐赠款物的募集、接收、上缴、拨付、支出工作。省红十字会负责全省各级红十字会救灾捐赠款物的募集、接收、上缴、拨付、支出工作。省审计部门负责对全省救灾捐赠款物募集、接收、上缴、拨付、使用、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方式包括事前审核、事中检查和事后考核评价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重点检查相结合;资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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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