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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财政局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全力支持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出台保障政策,确保防控需求

  一是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医疗机构先救治后结算。所需资金由市医保局先行支付,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是对于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根据省上“由市州制定补助政策”的要求,经与医保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报政府领导同意,个人负担部分由市医保局全额垫付,后向市、县区财政申请资金,市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县区财政承担40%。

  三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核定发放范围和类别,做好以上人员考勤记录,补助资金需求按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省与市县据实结算。

  四是各级卫健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二、加强经费保障,做好资金调度

  疫情发生后,金昌市财政局立即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我市各级财政部门1月27日向卫健、发改等部门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下达资金450万元(其中:市本级200万元、永昌县100万元、金川区150万元)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同时,要求县区财政部门积极主动落实疫情防控投入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1月30日,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甘财社〔2020〕4号),紧急下达永昌县、金川区454万元,加上提前下达的2447万元,今年已统筹安排省以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2901万元,要求2020年新增的220万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用于应对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基层和社区联防联控 、群防群治工作。

  三、开启绿色通道,保障物资采购

  为确保疫情防控相关应急物资及时供应,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精神,市财政局开启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绿色通道。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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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