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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财政局“三举措”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一是细化相关规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4种“不得”情况,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等。

  二是开展平等对待企业专项自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近期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工作。重点检查2020年以来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内外资企业区别对待的问题。对漏报瞒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三是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要求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完整予以公开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信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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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