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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可调整专项债券资金用途

  从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角度出发,福建省财政厅印发《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明确了四类因债券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专项债券资金无法及时有效使用,可申请调整至其他项目的情形。

  这四类情形包括:一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二是项目竣工后,专项债券资金发生结余的;三是财政、审计等发现专项债券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或审计等意见确需调整的;四是其他需要调整的。

  指引强调,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上,应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专项债券用途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调整后安排的项目应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项目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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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