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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福建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一步保障和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

  这是自2004年以来,福建连续第17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以来,福建财政已下达优抚资金10.4亿元,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具体标准如下: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从每人每年8380—88150元提高至9220—96970元;

  “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从每人每月1196—2439元提高到2184—2672元;

  农村和城镇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分别从每人每月2439元、2469元提高到2669元、2699元;

  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月1400元-1490元提高到1550—164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670元;

  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及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月745元提高到795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月490元提高到540元;

  部分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金从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45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650—770元提高到700—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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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