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财政:实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近期,福建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出台《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从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家庭共济账户遵循自愿原则设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经参保职工本人申请后可划入家庭共济账户,用于参保职工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应属于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健康综合保障。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治疗类医疗费用、接种预防免二类疫苗费用、在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健康体检费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保费等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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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