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为加快构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近日,福建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收入来源、支出范围及监督管理给予明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磋商、调解或裁判结果,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及开展相关工作的资金。
《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认的赔偿金,涉及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经法院生效调解或裁判确定的赔偿金、罚金;生态环境环境损害案件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和没收财物;社会捐款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主要用于清除或控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或替代修复、恢复期服务功能赔偿等。资金原则上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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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