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期,福建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出台《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和规范了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经济发展、国有林场改革等专项资金。
办法对森林资源培育专项资金、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对象分别进行明确。其中,森林资源培育专项资金包括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林木良种培育补助;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补助、森林公园管理和建设补助、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助、林业防灾减灾补助、林业执法体系建设补助、林业站服务能力建设补助、森林资源调查补助;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林下经济利用补助、花卉产业发展补助、林产业发展补助、林业科技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帮扶补助等;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包括国有林场改革补助及省级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事业费补助。
鉴于未成林造林地的抚育成本属于造林成本范畴,该办法将未成林造林地列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办法自2017年8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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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