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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进一步规范财政供养人员统发工资管理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严格审核程序。新增人员须在编制之内(含新录用人员、军转干部、县外调入等)及日常增减变动人员凭人事工资有效证件,由增减变动单位工资管理人员于每月25日前报县财政局办理次月统发工资手续。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管理程序。单位应定期自查国库统发工资情况,对已办理辞职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岗)、长期外出脱产学习和病(事)假超过规定天数、已调离单位或已亡故等不在岗,弄虚作假违规领(套)取工资的;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政纪处分、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辞退、除名等应停发(核减)工资的;领取工资超过实际职务和级别的;已到退休年龄未及时办理工资变动手续的;其他各种原因不在岗领取工资的情形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办理停发(核减)工资手续。同时报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是规定单位工资数据报送时间为每月25日前,报送次月应统发电子数据并打印纸质工资数据变动表三份,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工资变动的文件依据到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审核。
   四是财政供养人员统发工资管理工作接受组织、人事、纪检、编制、监察、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工资管理,坚决杜绝和查处违反财政统发工资政策的行为,特别是要杜绝“吃空饷”现象的发生。对于单位不及时上报办理减资或有意瞒报“吃空饷”等造成工资应减不减、应停不停情况,致使财政资金造成损失的,由单位负责限期追回多领工资的同时,财政将按损失额扣发单位公用经费或事业经费,并对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扣发月实发工资的50%,还要与年度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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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