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对村财收入低于5万元、以及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和10万元以上的村,分别按4万元、2.6万元和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二是对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按100%系数予以补助,其他县(市、区)按“8642分档办法”进行补助。三是要求县乡政府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补助主要责任,安排财力进一步加大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以确保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标准不低于8万元。四是新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要及时足额用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其他必要支出和公共设施管护,不得用于村干部及“六大员”等报酬支出。五是要求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达不到保障标准的,省级财政将视情况扣减其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