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标准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我市调整相应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从2013年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2%、最低为5%,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包括个人及单位缴存部分)上限为2528元、中央驻闽单位为5268元; 缴存额度下限: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为106元,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长泰县为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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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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