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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严格监管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资金

  今年以来,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下拨的项目专项资金日益增多。为管好用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资金,长汀县委县政府相继制定《关于加强新一轮水土流失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办法》、《长汀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长汀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资金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等文件,对项目资金管理做出严格规定。
一是落实管理办法,规范资金运作。对水土治理项目资金实行“三专”管理,即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将各级财政下拨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资金全部纳入专户运行,实行县长“一支笔”审批制;安排使用项目资金实行由县级责任部门按报帐制提交申请报告,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发生腐败行为。
二是健全完善制度,强化项目监管。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初始及时向纪检、财政等部门填报《长汀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报告表》。项目建设中,对工程项目资金实行“八制”管理,即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制、项目合同制、项目验收制、项目监理制、有权机构审计制、县级报账制、资金公示制,从制度上保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县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到位。成立了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推进生态县建设监督检查小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方式与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政策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到位。上半年已对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单位及乡镇在建项目和资金管理进行了两轮监督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有力促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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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