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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完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机制

  一是提高农村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在2010年福清、仙游、建瓯三个县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1年起在全省全面开展农村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加强保障工作,实行定点救治、定额付费。
  二是提高城乡低保妇女两癌后续治疗医疗救助水平。城乡低保妇女两癌治疗费用,先由新农合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予补偿或报销,剩余的可补偿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进行医疗救助。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采取临时救助方式,视情况再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
  三是做好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作。从2010年起,对需强制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院单病种5000元限额治疗,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补偿后,由医疗救助基金补足至5000元。
  四是开展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因患大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规定补偿后,自负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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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