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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医保调整执行新政策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11日起调整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通知调整了普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个人分担比例。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300元调整为1500元,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阶段,在职职工个人分担比例由20%调整为30%(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24%);退休人员个人分担比例由15%调整为22%(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18%)。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2000元。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阶段,在职公务员个人分担比例由12%调整为16%(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13%),退休公务员个人分担比例由7%调整为11%(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9%)。

  此外,2010年度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三级及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递减360元,直至为零;二级乙等及二级乙等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由750元调整为95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递减280元,直至为零;公务员起付标准减半。2010年度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及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调整为10万元。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保额13万元,最高支付限额23万元保持不变。

  对高血压病和糖尿病两个门诊特殊病种实行单病种限额管理,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各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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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