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补贴工作
一是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鼓楼、台江、晋安、仓山四城区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补贴标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每人每月17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50元。注册地在四城区的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先由市财政统一垫付,再按各自承担比例结算
二是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定额补贴办法。补贴标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55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25元,补贴标准一定三年,超过定额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自行负担。四城区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户口所在地,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先由市财政统一垫付,再按各自承担比例结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两项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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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