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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实施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

  为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福建省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

  一、资助政策对象和标准。享受高中学生助学金政策的对象是指在福建省境内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在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就读的农村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学年补助1500元,由各有关学校落实发放到低保家庭学生手中,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二、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全省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由省、市、县(市、区)比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厦门市低保家庭高中学生助学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三、高中学生助学金实行按学年申报、分学期拨付办法。即每年秋季,省财政按各地(校)上报的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数及每生每学年1500元资助标准,确定各设区市及县(市、区)补助经费指标,并通过农村义务教育管理系统直接拨入各县(市、区)财政特设专户。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助学专项资金后,应在15日内将省级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各普通高中学校。省属学校由省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学校。

  四、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家庭高中学生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助学金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相应扣减专项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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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