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颁布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
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日前,福建省财政与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要求:一是对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进行记录公告;二是福建招标与采购网作为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同时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记录的汇总和公告;三是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当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四是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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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