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做好秋季学期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福建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地震受灾学生资助工作,福建省财政从今年秋季开始,对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采取两项措施:
一是完善高校国家助学金的分配办法。为使国家助学金分配更符合高校资助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着重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特殊艰苦专业倾斜。从2008年秋季开始,省属高校助学金实行“先评审,后分配”的办法,由省财政先预拨高校一部分经费,再根据各校实际评审情况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对设区市属高校省财政仍按规定比例下达给各设区市财政局,已下达设区市国家助学金补助1866万元,由各设区市结合当地配套经费及市属高校助学金评审发入情况下达给市属高校。
二是做好“5.12”地震受灾学生资助工作,对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生源地为经民政部确定的地震重灾区农村学生(含县镇)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财政会同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要做好以下方面资助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将“受灾学生“全部纳入现行的国家助学金范围。灾前已确定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必须将国家助学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灾前不属于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一律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并按月足额发放。新纳入资助范围灾区学生应补发2008年5-7月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先行垫付发放由省财政据实结算。
2、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和伙食补贴。对“受灾学生“,各高校要按国家资助政策给予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具体金额由各校根据受灾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同时,各高校要安排资金,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标准,向他们发放一次性学生伙食补贴。
3、对“受灾学生“一律免降学费和住宿费,时间从2008年秋季至2011年春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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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