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市财力向社会保障倾斜
今年社会保障医疗救助、就业等方面5.64亿多元,占全年一般预算支出安排数的10.2%。
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覆盖全市农村。目前全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达361.64万人,参合率接近90%。政府资助农民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全市财政需支出28883万元,其中:省财政补助15000万元,市财政补助4156万元,县(市)区财政补助9727万元。市级财政对闽清、永泰、平潭等三个财政困难县除省补助外,给予全额补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94322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全市需支出471.62万元,除省财政补助和各县(市)区预算安排外,市财政每年安排补助经费100万元。
二是完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目前全市列入城市低保的城镇居民共10230户23084人,全年财政支出约4300多万元。今年起,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已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40%核定城市低保标准。城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多人户每人每月260元,单人户每人每月290元,城区居民低保人数13182人,全年支出约26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不含马尾区)。八县(市)列入农村低保的居民95353人,低保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每人每月另行发放10元物价补贴),除省财政按县(市)财力类型核定补助外,其余由各县(市)负担,全年需支出 7000 万元。
三是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对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统一每人每月给予30元生活补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18万多名,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预算3800多万元。为保证财政困难县企业退休人员及时足额领到生活补贴,市财政对闽清、永泰、平潭三县,按应发的生活补贴发放总额,给予50%的补助。
四是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全市城镇人口214.19万人,除省财政按各县(市)区财力类型补助外,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1300万元,同时安排社区卫生机构医疗设备、业务用房建设、全科医生培训等专项经费600万元。
五是进一步扩大城镇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将市本级国有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从“大病统筹”改为“基本医保”,市本级财政负担25017名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医保费用4.1亿元,分八年拨到市医保中心。对市级“关门走人”的困难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实施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和个人承担三分之二,财政补助三分之一。市级困难企业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17476人,财政需补助2.5亿元,分五年拨到市医保中心。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2007年9月,国务院将福州市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国试点城市,市政府制订了《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筹资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政府补助150元,参保个人缴纳1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8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参保个人缴纳40元。对重度残疾人和城市低保人员,参保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再给予全额补助。财政补助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承担,2008年,福州市有41.7万人参保,扣除中央和省补助后,市级财政支出2003万元,其中,对闽清、永泰、平潭等三个财政困难县,除中央、省补助外,其余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