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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残疾人集中托养分文不交

  大连市财政局日前出台办法规定,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进入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的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不再缴纳任何费用。

  2009年,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大连市开始实行残疾人托养制度。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进入集中托养机构,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对托养机构给予补助。其中,城市残疾人每人每天25元,农村残疾人每人每天15元补助;残疾人享受的低保金全部缴入托养机构;残疾人家庭每月向托养机构缴纳日用品费用100元。

  政策的出台,极大地缓解了残疾人家庭的生活压力,调动了民营机构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据介绍,大连市全市目前共有集中托养机构15家,其中民营8家,公办7家;总床位2600张,其中民营1740张,占66.9%;实际托养人员963人,其中民营704人,占73%。

  但是,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由于补贴标准低,集中托养机构特别是民营机构普遍运行困难,更无法提高养员保障水平,个别托养机构不再运营,还有部分机构开始拒收养员。同时,100元日用品费用对残疾人家庭也成为一笔负担。

  为此,大连市财政局联合相关部门经过深入调研,出台了《大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办法》,不再按照户籍地域和城乡划分不同标准,将集中托养补贴标准统一提到到每人每天55元。同时,集中托养残疾人不需要再缴纳日用品费用。

  另外,生活基本能自理的中轻度残疾人,进入日间照料机构(采取监护人早送晚接的方式),各级财政的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补贴10元提高至每人每天25元,居家托养为每人每月200元不变。

  据悉,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全市今年共需补助资金2433万元,比现行政策增支1491万元。今后,托养补贴标准将综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等因素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公布。

  另据了解,大连市财政局不久前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为该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每月发放150元生活补助。全市符合条件的约3000名重度残疾人将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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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