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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解读《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这是城市的重要家底。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我市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市财政局副局长王敬对《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关键词一管理

  问:《意见》所称的房屋、土地资产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意见》所称的房屋、土地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含车库、锅炉房、变电所等附属设施),包括划拨、没收、接收、接管、沿用、捐赠、各级政府及部门投资等形成的办公、经营用房屋建筑物、土地,以及政府投资兴建的场馆类建筑及其土地。

  问:按照该《意见》,我市将如何对房屋和土地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答: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房屋和土地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委托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行政管理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办理、持有管辖范围内行政、直属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资产权属,保管权属证件,并进行实物管理。委托各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持有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资产权属,保管权属证件,并进行实物管理。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统一办理、持有公益性场馆的权属,保管权属证件,并进行实物管理。

  问:房屋和土地资产如何实行权属管理,谁负责申办权证,房屋、土地权属资料遗失或不完整时该怎么办?

  答:房屋和土地资产实行权属统一管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受托单位统一申办。

  房屋和土地资产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占有、使用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市财政局委托文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受托单位名下。

  房屋和土地资产权属未登记的,由受托单位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房屋、土地占有、使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竣工验收资料;接管、接收、购买、置换等取得方式的相关批准文件、契约和有关资料。

  由于历史或其他原因,房屋、土地权属资料遗失或不完整的,由受托单位调查核实权属来源并出具书面说明,市规划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消防局分别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审核并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对未经市财政局批准,擅自将房屋和土地资产权属转移给其他单位(含下属单位)的,要限期登记到受托单位名下。

  权属证由受托单位申请,经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审核权属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受理和办理相关手续。

  问: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由谁负责编制与管理?

  答:受托单位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远景规划及近期发展需要,组织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建设各项自用设施的,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要严格土地利用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用地要努力挖潜,合理、高效、集约利用存量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行政事业单位改变土地用途、转移土地使用权由受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由规划局出具规划意见,符合招标、拍卖、挂牌要求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问:当房屋和土地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权属统一登记后,房屋和土地资产所有权变动的事项,如出售、转让、变卖、置换及拆迁等,经受托单位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批准,数额较大的处置事项需报市政府批准,市国土房屋局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

  未经批准,受托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受托管理的房屋和土地资产;房屋使用单位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将房屋出租、出借和划转给其他单位使用。

  关键词二管理

  问:房屋、土地权属的档案如何进行管理?如何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答:受托单位要建立、健全房屋、土地权属档案,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定期复核房屋、土地的权属变化、房屋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

  房屋、土地资产管理档案,主要登记房屋、土地资产的名称、使用单位、性质、位置、数量、原始价值等项内容。受托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并履行使用登记手续。

  房屋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房屋的安全和完好;要建立、健全房屋和土地资产的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反映和核算。

  每年年末,受托单位需组织资产使用单位对房屋和土地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并与市财政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核对。

  关键词三建设

  问:如何合理规划、严格管理办公用房的建设?

  答:办公用房的建设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辽宁省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审批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办公用房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积极创造条件盘活办公用房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由受托单位根据办公用房存量调整规划,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由受托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受托单位根据全市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及发展需要,按照合理布局、适度调整、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国土等部门,编制办公用房整合建设规划。

  关键词四核实

  问:如何进一步清查核实房屋和土地资产?

  答:《意见》要求,使用单位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和土地资产填表造册,于2012131日前报送受托单位。

  受托单位要组织对受托管理的房屋和土地资产进行核实,并对核实后无原始资料的房屋、土地资产进行实地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占有图;对无原始价值依据的账外资产组织评估。

  2012531前,受托单位要将本部门管理的房屋、土地资产汇总情况报市财政局。房屋和土地资产验收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组成联合验收组,逐个单位验收。

  关键词五检查

  问:如何对房屋、土地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答: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房屋和土地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制度,切实提高房屋和土地资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

  房屋、土地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受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房屋、土地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受托单位、使用单位在办理房屋、土地资产过户、拆迁补偿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时必须持市财政局的委托文件和批准文件,没有上述文件的,有关登记、过户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过户、设立、出租、出借等手续。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擅自处置、使用房屋、土地资产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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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