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潼南:积极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
近日,潼南县财政局协同该县教委出台了《潼南县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从六个方面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行为。
一、规范了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一是学校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和出纳人员,条件不具备的可外聘有资质会计兼职或委托有代理记帐资格的会计公司代理记帐。二是学校必须在商业银行开设独立核算的银行账户。三是必须设置专门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四是依法健全会计制度。五是必须将学校所有经济业务纳入学校会计核算范围,不得搞“账外账”。六是依法编制各种会计报表。
二、规范了民办学校的票据管理。一是从2013年春季起,民办中小学学校收取的学生学费和其他收入,应使用统一收费票据。二是学校的收费收据和税务发票必须由会计统一管理,编号造册、出纳签字领用。不得丢失,不得任意撕毁、不得外借和变相使用。严禁学校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三是学校所有收支原始凭证必须真实有效,认真审查后入帐。四是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外借、乱开乱用、大小金额不符等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学校法人代表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规范了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一是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二是建立民办学校收费巡查制度。各学校收费资金收支纳入收费管理年度稽查范围,发现问题,从严查处。
四、规范了民办学校的资金管理。一是明确了学校公用经费管理。规范了普惠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公用经费的管理。对普惠性幼儿园及义务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严格按中央市级下达的补助标准执行。二是规范了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资助资金属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滞留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三是明确了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程序。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即由学校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经该县教委审核后,送该县财政局按照相关审批程序直接拨付到相关学校或项目承建单位。
五、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后勤管理。一是重点规范了民办学校食堂管理。各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严禁对外承包,主动接受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监局的监督指导。二是规范了小卖部管理。各学校小卖部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小卖部的开设必须遵循服务师生、方便师生、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三是规范了学校资产的管理。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固定资产要登记造册,设立固定资产账卡,做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六、明确了民办学校有接受财务审计及监督的义务。民办学校的财务报表须接受各片区教育办公室、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业务科室的检查和审计。并主动接受县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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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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