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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制定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是重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迈向纵深的一年。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探索建立以集中采购为主,社会代理机构为辅,各单位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新机制,重庆市财政局印发了《重庆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渝财采购〔2011〕2号)。其中规定各单位单次采购金额在1-20万元(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为确保分散采购分而不散,散而不乱,公平公正,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印发了《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1〕17号),从7月1日起执行。
  《规定》就采购人的分散采购行为做了详尽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分散采购的范围;二是规定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根据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三是采购人应当建立分散采购管理机制和制度,成立由单位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采购工作组,负责本单位采购事项。未成立的不得开展分散采购活动;四是规定单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在重庆政府采购网发布相关采购信息和中标结果,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五是规定分散采购的主要形式为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并统一了具体操作程序。
  该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各单位的分散采购行为,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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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