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厦门监管局:认真学习贯彻《预算法实施条例》
做好新时期财政预算监管工作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对预算法有关规定作出细化明确,对预算管理中需要明确的事项作出相应规定。厦门监管局监管三处认真贯彻刘昆部长指示精神,组织全处干部开展深入讨论学习,全面贯彻《条例》提出的新理念新方向新要求,依法更好发挥财政监管职能作用,做好新时期财政预算监管工作。
一、提高站位,深刻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格遵循并贯彻落实修改后的预算法要求,与近年来推行的各项财政改革相衔接,进一步健全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机制,符合当前“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的要求,有利于全力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是我国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为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监管局作为财政部派驻地方的机构,《条例》的修订为监管局积极适应改革要求、更好依法履职指明了方向路径、提供了根本遵循。《条例》修订内容涉及的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预算信息公开等内容,为监管三处做好新时期财政预算监管工作提供法律基础和保障。
二、明确目标,深入把握《条例》的新要求
《条例》第九十一条明确指出,财政部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和财政部的授权,依法开展工作。这一规定明确将监管局的“三定”职能上升到法规的高度,对监管局依法依规履行财政监管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监管三处的工作职责,应重点把握以下三项修订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预算法关于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的具体内容。
二是进一步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条例》遵循预算法关于各级预算应当讲求绩效的原则,在预算法关于绩效目标管理、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开展绩效评价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绩效评价的概念,规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财政部门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各部门各单位实施绩效监控,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三是进一步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增强预算透明度。秉承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基本理念,《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做实做细,将《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落到财政监管工作实处
监管三处要牢固树立预算法治意识,将《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落实到处室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做好新时期财政预算监管工作。
一是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环节绩效监控,完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体系,探索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强化绩效运行和评价结果应用,跟踪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绩效管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评价结果应用中存在的难点及相关建议,为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二是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切实加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在全面日常监控基础上,对重点项目资金分解下达及时性、拨付使用规范性及绩效管理的有效性实施全链条监控;扎实做好直达资金的监管和监控,紧盯支出进度情况,确保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三是做实做细地方预算信息公开监管工作,监督地方财政和各部门是否按条《条例》要求对预算信息应公开尽公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细化要求,进一步增强预算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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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