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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明确北京市继续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期限。

  一、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免征期限以及困难企业缓缴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仍按去年3613元/月执行。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三、困难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暂缓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经测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后,在前期政策减负511亿元基础上,预计还将为企业减负超6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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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