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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建立完善财会监督工作长效机制

  为把习近平总书记“将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一并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指示精神落到实处,更好地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预算管理的监督,增强财会监督权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协调各监督主体形成合力,有效防范财政风险,北京市财政局通过调查研究,推动财会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建立完善财会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监督部门之间协调,形成监督整体合力

  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等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会计规范的制定部门,应处于监督体系的核心位置。财政部门作为统一财会监督主体,牵头组织各部门联动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每年会同金融、审计、税务等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根据国家经济运行和保障的总体部署,共同协商制定财会监督计划,确定年度财会监督重点行业与单位,并加强与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交叉重复,建立协调机制,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各专业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录入数据,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搭建公共信息平台,统一汇集建立监督信息库,整合财会监督资源,形成统一完整的检查信息系统,避免重复执法,节约监督资源,提高财会监督效率。

  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升执业整体质量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行业管理,提升执业质量。一是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作用。督促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执业质量考评奖惩体系,细化考核指标,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评级,并将考核结果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通告。加大违规处罚和曝光力度。二是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从内部治理、风险控制、诚信建设、业务培训、执业质量等方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执业质量控制,制定岗位职责、审计业务流程及绩效考核系统。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重点是审计项目、审计程序和审计依据,对有检举线索和违法嫌疑的单位实行专查。三是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年度工作业绩的检查。重点是注协和评协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检查中漏项、重项、要项及其处理情况,以及针对问题督促整改情况。检查注协和评协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职业人员审查情况。核查会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信誉等级及排名结果评级过程中有无人情、贿赂、贪腐等违规行为,确保排名结果的公正性。

  三、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约束整体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保证财经纪律正确贯彻执行的制度保障,只有单位负责人自律、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财经纪律的落实才能沿着健康、良性的轨道前进。建立单位内控机制,细化管理条例,抓深抓细抓实会计信息才能真实可靠。重视会计人员在财务运行活动中的作用,用完善的内控制度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会计法》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发挥内部财会监督的作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新的“三定”职责,结合内控制度执行中暴露的问题,建立内控制度动态完善机制,使内控制度措施更加贴近实际,融入管理,切实加强内控工作指导,鼓励基层探索符合管理实际的内控制度体系。财政部门制定科学考评制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切实履好职尽好责,敢于唱黑脸,做到实实在在考、客观公正考、公开结果考。内控考评结果要和业务工作调整优化挂钩,要与干部人事考核等挂钩;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要作为内控评价以及干部考核、任命、奖惩的重要依据。要统筹好监督部门专职监督和业务管理处室日常监督,履行好各自职责,学会打好“组合拳”,既要发挥好财政监督发现问题、纠正问题的作用,也要发挥好业务管理处室日常源头治理的作用,推动形成长效机制,放大工作成效。

  四、财会监督与绩效监督相结合 提升监督整体效能

  将财会监督与绩效评价相结合,能有效解决财会监督的评价结果缺乏效益性和宏观性的问题。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过程中,既对财政资金发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科学评价,又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管理、资金使用进行财会监督管理,最大程度地发挥好绩效评价与财会监督这两种手段,实现两者资源整合、职能融合,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绩效目标是绩效指标体系设计的基础,绩效指标和标准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其中包括相关财务指标和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量化。在财政绩效监督机制中,绩效指标和标准可以作为绩效监督的依据,绩效指标值和权重是绩效监督结论的参考。借助绩效指标体系,通过监控与资金使用指标相关的绩效指标,实时追踪预算支出进度,发挥绩效监控的纠偏作用。通过跟踪具有导向性的绩效指标,尽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障财政支出绩效水平。

  五、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 搭建监督整体平台

  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信息技术在财政与审计监督工作中的运用和普及,不仅丰富了监督方式,还为更加灵活地实现监督成果共享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条件。财政部门要牵头搭建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构建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财政、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之间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共享监督结果信息资料,沟通各自的工作情况,协调彼此的工作计划,统筹监督力量,以便及时解决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各部门之间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充分利用计算机高科技软件,建立数据库和文件档案,做好联网监督和实时监控工作,使数据动态化,方便搜索与查看监督工作的相关数据。同时建立数字化监督模式、构建监督大数据平台,收集分析各项监督成果并形成经典案例对比,逐步形成完备的监督信息资源库,使政府各个部门之间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互换,解决监督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确保监管各方取长补短、优势互补。

  六、切实推进整改落实 发挥社会监督整体作用

  利用信息化平台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实时通报,使监督更加精细化、科学化。监督检查公告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客观、公正,及时向公众揭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借助大数据技术拓宽群众监督的参与范围,深化监督参与程度。群众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网络系统等渠道随时随地方便快捷的参与财会监督,获取到丰富的会计信息。尤其是新闻媒体可以依靠其职业敏感性发现一些重大的线索,为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检查处理提供参考依据。政府则应加大对媒体、社会公众的揭发、举报的保护力度。通过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会计工作监督,使财务造假者无滋生的土壤和生存环境。同时,要把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会计绩效,归入会计人员的信息档案,作为会计诚信的重要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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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