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市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人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病故人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为与我市机关参加工伤保险有效衔接,实行先保险后补差的原则。对生前已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公死亡人员,先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再由所在单位发放本办法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间的差额。自2011年8月1日至本办法下发期间死亡人员,应按照新标准重新核定一次性抚恤金数额并补发其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