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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池州财政:办好政采“调解室” 打造高效“调解品牌”

  根据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的“探索建立与投诉裁决并行的约谈、调解等非强制方式的纠纷化解模式”的改革要求,池州市财政局结合近几年调解实践,出台《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府采购诉前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率先在全省建立诉前调解机制。

  一、主要做法。一是建立调解小组,由相关部门、单位抽调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市政府采购诉前调解小组;二是及时分析案情,分类处置,对于投诉内容法规依据不充分,没有涉及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适用调解机制;三是分头调解,分别听取投诉与被投诉双方意见,让双方就投诉事项进行充分阐述,通过沟通掌握彼此关注点;四是现场质疑解答,根据自愿原则,引导双方就投诉事项逐一解答,最终达成和解,投诉人主动撤诉。

  二、工作成效。今年以来,我市成功调解3个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项目金额达2000万元,调解成功率100%。一是缩短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周期。收到投诉书后,首先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当事人征求调解意愿,根据自愿原则组织调解,目前我市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平均处理周期降为10个工作日。二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针对1起质疑投诉项目,两家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了不同的质疑投诉事项,经过调解,采购方接受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理由,重新发布了更正公告,维护了供应商合法权益,得到供应商的充分认可。

  三、经验启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裁决调解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池州市财政局借助深化采购制度改革的契机,将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有机衔接起来,明确了“受理—调查(调解)—审查—决定及送达”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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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