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修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近日,合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一是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纳入公租房货币化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城镇新市民,原来只能选择实物配租方式,现在可通过申请租赁补贴方式享受住房租赁保障,有了更大的自主选择权。
二是体现对特殊群体精准保障力度。市和各区(开发区)引进的特殊人才,在合肥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见义勇为人员和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符合保障条件的,实施精准保障,优先予以安排。
三是明确市、区两级部门责任。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发放主体为区、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继续由市财政承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由市、区级财政按1:1方式承担。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