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财政局“四举措”强化扶贫资金监管
一是加强统筹,提高资金分配科学性。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结合县本级专项扶贫资金,及时商同级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扶贫项目库中按计划科学选定扶贫项目,并报扶贫领导小组审批。在确保上级专项扶贫资金2个月内安排到位的前提下,按照扶贫领导小组批复,实施扶贫项目,有效提高项目批复时效性和资金分配科学性。
二是部门联动,发挥牵头单位主动性。扶贫项目确定后,统一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扶贫办联合县财政局,将扶贫项目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第一时间拨付到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实施扶贫项目,及时分解任务目标,其中到乡镇、到村项目,由各主管部门联合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并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负责,做到专款专用,有效发挥牵头单位主动性。
三是公告公示,依靠社会力量广泛性。依据国家、省、市关于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要求,出台县级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文件,要求县级主管单位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单位门户网站,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公开公示,并保证公示内容长期有效;要求乡镇和村要利用乡镇和村级公务公开栏对各扶贫资金项目进行公开公示。其中扶贫建设类要求公告公示必须包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和效益、实施范围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9要素;扶贫补助类项目要求公告公示必须包含补贴种类、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监督电话5要素。通过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公开,有效杜绝暗箱操作等现象发生,确保扶贫项目在“阳光”下运行,最大程度地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强化督检,加强过程监管实效性。根据安徽省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考核要求,由县财政、扶贫办、审计、农委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的财政支持脱贫攻坚专项督查,对扶贫资金的分配投向、管理使用、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支付程序规范性等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有效遏制扶贫资金管理运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全县通报,并限期整改到位,杜绝再犯,有效加强扶贫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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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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