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财政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
为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增强透明度和安全性,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日前,全椒县财政局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是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二是科学制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由资金存放主体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三是加强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财政部门经财政部核准,确需新开立财政专户和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按照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资金量小于2亿元的,可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须报县政府同意后办理,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四是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并将相关资料报县财政备案。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预算单位中,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行政类和参照行政类管理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暂不开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其他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余额较大的,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
五是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严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并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规范银行吸存行为。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强化监管和问责。
六是加强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实行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存放中的违规问题。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定,提高资金存放规范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肃查处资金存放违法违纪行为。各预算单位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对资金存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对资金存放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应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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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