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出台资产收益型扶贫项目操作规程
2016年以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出台《关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各地探索开展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为创新扶贫机制,拓宽贫困村、贫困人口增收渠道,近日,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出台《霍山县资产收益型扶贫项目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进一步明确了实施主体。《规程》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经营、财务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并自愿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的经济实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进一步严格了各方责任。《规程》要求,项目实施前,项目所在村委会要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所实施的项目内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由村负责将村集体和贫困户的资产、资源或财政投入资金折股量化交付给实施主体生产经营。对已脱贫的贫困户,村委会应按照程序实行动态调整,及时将股权转让给尚未脱贫的贫困户。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协议条款所规定内容认真从事生产经营,着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在经过一个项目年度内的自主经营后,应进行成本核算扣除相关运营费用,对获得的利润要及时折股量化分红给村集体和贫困户,确保贫困村和贫困户的收益底线。项目实施乡镇及县有关部门应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实施主体未按协议规定从事经营管理,将及时收回投入的资金或村集体和贫困户所投入的资产、资源,并将该实体列入失信黑名单。
进一步加快了资金拨付进度。《规程》要求,对于财政资金入股分红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项目实施主体生产经营正常且项目完成进度达六成以上,可办理相关手续后申请办理资金预付50%;项目竣工验收取得收益、贫困村、贫困户获得分红后申请竣工验收,凭相关资料再付50%入股资金。
《规程》的出台,进一步增强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可操作性,明确资产收益扶贫相应规程,为我县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指明了方向。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