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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修订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税政策杠杆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的节约率和贡献率,支持市区工业、物流企业发展,近日,滁州市修订了新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相较于原奖励政策,新的奖励政策主要是在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奖励期限、办理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是奖励对象有所限制。对“工业和物流企业”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对下列五种情形的企业不作为奖励对象:非法人机构;垄断、限制类企业,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烟草等;未能达到政策规定标准的高耗能或高污染企业,或发生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年末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缴的企业(经地税局依政策批准缓缴的企业除外),或两年内有偷、逃、抗、骗税行为的企业;年度内有违法用地行为或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企业。

  二是奖励标准门槛降低。在原政策5档奖励标准、最低档亩均年度税收贡献4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2档,将门槛降低到亩均年度税收贡献2万元。

  三是审核部门调整。新增加工商、环保、国土房产、商务、交通等部门参与审核工作,并将政策执行的牵头单位由原财政部门调整为经信部门。

  四是拨付时间调整。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中对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的规定,将原政策中按年拨付企业奖励资金调整为“按季申报、按季预拨、按年清算”。

  五是奖励政策期限调整。废止原政策文件2017年底到期的规定,将执行期限调整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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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