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出台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期,合肥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合肥市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一是明确救助原则。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辅助性救济措施,遵循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原则。
二是明确适用范围。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等九种情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予以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一般不予救助。
三是明确救助方式和标准。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个案的具体数额,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四是明确救助程序。按照办案机关办知、当事人申请、办案机关受理、受理机关审批、办案机关发放的程序执行。市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5万元(含)以下的由市级政法机关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委政法委研究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
五是明确资金筹集和管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其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各地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适当补助,向社会募集的资金,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接受同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2015年市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384万元已全部分配到各市级政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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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