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章立制规范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在加大盘活当前存量资金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存量资金管理制度化、常态化。
一是资金范围全面扩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规定,明确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上级转移支付、部门预算、财政专户等各类结转结余资金,较修订前增加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
二是严格实行分类处理。对部门预算结余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结余以及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无法支出或不需支出的项目资金,全部收回本级财政。对上级转移支付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未分配到部门的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的收回本级财政;对上级转移支付结转未满两年的资金,本级财政可在同一类级科目用途下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对一般公共预算结余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每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规模超过当年收入30%的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对财政专户结余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全部调入国库。
三是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对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定期开展分类清理,对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尽快拨付使用;对市本级财政收回和调整用途使用的资金,及时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铁路公路建设、重大水利工程等急需领域,积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四是完善与预算编制衔接。结合预算管理实践,在压减结转结余资金较多部门下一年度预算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措施,包括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将部门结余资金分类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收回资金的项目在以后年度需要继续实施的,作为下一年度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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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1日